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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4:35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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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到开户代理机构办理。开户代理机构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有关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要求采用实时开户系统报送数据或邮寄方式办理。在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完成之前,或者申请企业认为便利的, 也可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三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六)《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1);



(七)创投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



第四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在填写《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企业全称(如合伙企业全称中含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不可省略),“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按营业执照记载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委派代表姓名。“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一项应填写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



第五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企业类型、营业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证券账户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变更申请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二)变更后的合伙协议或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变更时提供);



(五)继任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继任委派书(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时提供);



(六)变更后的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录,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投资者变更时提供);



(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八)《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2)。



第六条 对于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应每年核实其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年检,如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证券公司应督促其及时更正。对于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或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企业类型、营业期限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督促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及时按本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予以修改。



第七条 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依法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下列材料办理证券账户销户手续:



(一)证券账户卡;



(二)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清算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第八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合伙企业、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立证券账户或从事证券投资有限制的,该等组织应当遵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为法人或合伙的,其证券账户开立业务,遵照法人或合伙开户的规定。



第十条 本指引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表 1: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账户持有人全称 国籍或地区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网址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明 □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文件号码 □ 长期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

姓名/名称 国籍或地区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

有效期截止日期



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

申 (表格不够时,可另行

请 附表填写)











企业类型(打“√”) □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非法人非合伙制创投企业 □其他



□沪市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沪市基金账户 □沪市其他账户

账户类别

□深市A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深市基金账户 □深市其他账户

是否直接开通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六位数字或

□是 □否

网络服务功能 字母)



经办人姓名 国籍或地区



经办人联系地址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本人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认真阅读了《证券

郑重声明 账户注册说明书》并接受说明书内容,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开 □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户 □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适用于创

代 投企业)

理 □申请人是否已签名

机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构 账户类别 上海市场 深圳市场

填 A股账户



B股账户



基金账户



其他账户



经办人: 复核人: 开户代理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说明: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2、开户申请人选择开通网络服务功能的,需填写自设的初始密码。从

账户开立次日起,开户申请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http://www.chinaclear.cn),点击“投资者服务”项下“投资者登录”,选择“非

证书用户登录”下的“按证券账户”登录方式,使用证券账户号码和初始密码登录,修改初始密码后即可办理证券查询、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等网络服务。


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

责为证券账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载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持有

及其变更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服务。

二、使用相同姓名/名称、相同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开立多个账户的申请人,可选择开通一

个账户的网络服务功能,然后登录登记公司网站,根据网站提示,利用账户关联功能将其他账

户与该账户关联在一起。此后,申请人可使用关联账户中任一证券账户号及密码登录登记公司

网站,办理关联账户的证券查询及相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业务。

三、申请人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合伙企业证券账户注册申

请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说明书及《申请表》,并同意接受

本说明书条款。

四、对于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名的申请人,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

开立证券账户。

五、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

规则》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六、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注册资料,并对开户注

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七、申请人应当对登记公司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开户注册资料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

责。

八、证券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公司或其委托的开

户代理机构申请变更。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九、证券账户持有人保证证券账户的合法合规使用,对因违规使用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

责任由证券账户持有人自负。

十、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对证券账户持有人注册的开户资料保密,不得

转借第三人使用,但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否则,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登记公司

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十一、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核

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但是,这并不表明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下列情况之一所引起

的法律纠纷,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申请人使用虚假资料开户;

2.违规使用他人合法证件开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自然人和机构开户;

4.其他违规开户的情况。

十二、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登记公司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登记公司修订业务规则及本说明书时,应当公告提示,不须知会每个申请人和证券

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证券账户注册说明书》

执行。





表2: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证券账户号



账户持有人姓 账户持有人姓



名/全称 名/全称

变 变

更 有效身份证明 更 有效身份证明

前 文件号码 后 文件号码



资 执行事务合伙 资 执行事务合伙



料 人或负责人 料 人或负责人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人 营业期限 营业期限



有效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 身份证明文件 承担责任方

变更后合 姓名/名称 国籍或地区

明文件类型 明文件号码 有效期截止日期 式

填 伙人或投

资 者 名



写 (表格不



够时,可

另行附表



填写)



变更内容:□姓名/全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合伙人或投资者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 □企业类型 □营业期限 □其他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及地址



审核资料: 序号:

□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合伙协议或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企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

明与原件一致)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代 □发证机关出具的注册资料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理 □涉及变更的合伙人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 □变更后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

构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审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核 □本表内容是否填写全面、正确





处理意见: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日期:



理 签 名: 日期:





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字迹要清楚、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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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强化食品广告监管,确保《食品安全法》对广告管理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广告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应贯彻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坚持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一)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
(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三)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四)含有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医生名义或者形象的食品广告,以及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或者形象为保健食品功效做证明的广告。
(五)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健康资讯等相关栏(节)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
(六)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推荐内容的食品广告。
三、食品广告监管应围绕食品广告的发布前规范、发布中指导、发布后监管等主要环节,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
四、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审查责任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落实食品广告的审查责任。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媒体单位落实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监督检查。
(二)对广告审查人员开展食品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广告承接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审验、广告内容核实审查、客户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对由于广告审查措施不健全、不落实而造成发布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广告媒体,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食品广告监测制度。按照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加强食品广告的监测预警和动态监管。
(一)食品广告监测的重点是食品广告发布量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媒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对重点区域、部分媒体、个案广告实施跟踪监测。
(二)坚持集中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广告监管机关与广告审查机关、媒体主管部门监测相结合,扩大食品广告监测覆盖面,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三)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及时将监测发现的食品广告中影响和危害食品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违法食品广告公告制度。按照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的《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公告力度。
(一)对监测发现、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的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件,向社会公告。
(二)根据违法食品广告发布的动态及趋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告提示,提醒消费者识别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三)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等多种方式,采取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典型案例曝光、违法食品广告提示、违法食品广告案例点评、涉嫌严重违法食品广告监测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公告频次和曝光力度。
七、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暂停发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事件涉及的广告,以及需立案调查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迅速果断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有关食品广告的发布:
(一)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所涉及的广告。
(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监测发现、群众举报需立案查处的涉嫌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八、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制度。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广告执法办案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针对违法食品广告在多个地区、多种媒体发布或者违法广告活动涉及不同区域多个主体的情况,建立食品广告案件查办、移送、通报工作制度。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广告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同一广告主在本辖区内多个地区不同媒体发布的违法食品广告,应及时交办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二)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广告发布者后,发现查处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确有困难的,应将有关案件和相关案情移送、通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三)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其他地区不同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应通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广告发布者属于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由本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有管辖权的外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理。
九、建立健全食品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按照总局《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办案责任,及时查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通报以及监测发现、群众投诉举报的本辖区内的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上报上级机关,通知其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跨省移送或者通报的违法食品广告案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提请总局督办。
(二)建立健全广告案件的督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查办效率,落实监督职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执法不到位等不规范执法行为,依照总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总局交办、转办的食品广告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向总局报告,总局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各地广告案件查办落实的情况。
十、建立健全食品广告市场退出制度。按照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加强对食品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广告市场退出机制。
(一)对因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部分食品或者全部食品的广告发布业务。
(二)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媒体单位,暂停其食品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提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按照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机制。
(一)支持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切实担负起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协助政府部门加强食品广告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广告市场监管机制。
(二)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围绕规范食品广告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自律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规范食品广告发布活动。
(三)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据自律规则,对实施违法食品广告活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劝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加强行业自我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广告市场、广告发布媒体全面监管,全面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广告监管责任。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致使辖区内严重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发生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重大广告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管机构应积极配合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围绕食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食品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及时将广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涉及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线索,通报食品流通监管等相关机构。
十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坚持和完善广告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履行牵头职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食品广告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进行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监管的合力与实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5)59号
1995年7月27日


城、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城市饮用水

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城市供水饮用地下水源,保障晋城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城市供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不同的地下水类型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划分地下水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纳和晋城市的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治规划。

第五条:对影响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污水排放、废渣堆放及粪坑、渗坑等)应达到规定的排入标准。不达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六条:跨市区的水源补给区,不得建设有污染水入渗的工业基地。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七条:根据遭受的城市供水地下水源的分布特点、水文地质条件、供水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划定保护范围。

第八条:一级保护区的划定:

一、浅井(潜水——半承压水;指第四系松散孔隙水及石炭系裂隙岩溶水)一级保护区划定在开采井周围半径30米范围内。

二、深井(承压水:指奥陶系岩溶水)一级保护区划定在开采周围半径50米范围内。

第九条:二级保护区的划定:

一、浅井(潜水——半承压水)二级保护区划定为:北至北环路、南至西巷街、东至南大街、西至西环路面积1.6平方公里。

二、深井(承压水)二级保护区划定为:东到金村——蜀村、西至裴圪塔——晋城市水泥厂、北到张岭——七岭店、南至回军村一线,为晋城市城市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

第十条: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人防工程、废弃矿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及其它有害废谟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地下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地下地面建筑物;

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通过本区;

禁止建设油库;

禁止建立基地;

禁止开矿产资源。

二、二级保护区:

(一)浅井(潜水——半承压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焦、炼油及其它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专产或搬迁,治理标准污水排放须执行《GB897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排放标准。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烘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禁止未经防渗处理的渠道及排水沟排放污水。

禁止设置未经防渗处理的厕所、烘坑,已有的要限期治理,对排放生活污水的渗坑、废井应立即拆除或回填。

化工原料、矿物油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二)深井(承压水)地下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承压水和潜水混合开采,对已有混合开采井应限期治理,作好潜水止水措施。

禁止废水、污水及采矿疏干时,利用井筒及裂隙向下层水排放。

第三章 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晋城市城建、规划、环保、水利、地质矿产、卫生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要各司其职,对城市供水地下水源保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城市供水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城市供水、卫生、水利、环境保护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保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对执行本规定保护供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环保部门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环保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