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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01:17  浏览:8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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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为,建立健全广告市场退出机制,现就执行《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关于停止广告业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包括:

  (一)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

  (二)暂停广告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取消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经营资格。

  (三)暂停广告发布者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业务;取消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资格。

  本条所称“商品、服务的广告”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广告;“部分商品、服务”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具体商品、服务,也可以是违法广告推介的商品、服务的类别。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其广告业务:

  (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市场竞争秩序等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同一法律款项被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反同一法律款项的违法行为的。

  三、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广告发布的处罚决定,可以由广告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交由下级机关(包括广告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其辖区内暂停广告主部分商品、服务的广告发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在交办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暂停广告主的广告发布。

  办案机关在作出暂停广告主广告发布的处罚决定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四、停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的广告业务,停止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分别由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停止其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由核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办案机关与上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处罚决定按有关规定作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及事业单位,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单位,依法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告知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五、作出停止广告业务处罚之前,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暂停广告业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停止广告业务的具体起止时间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对已经送达当事人的停止广告业务的处罚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六、被取消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仍从事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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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职责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稽核职责规定

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总稽核的作用,明确其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设总稽核(副行级),协助行长进行稽核和稽核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也可在地市县分支行内设立总稽核。
第三条 总稽核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金融业务,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第四条 总稽核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级行人事和稽核部门的意见,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 总稽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本行及上级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
(二)受行长委托审批有关稽核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定期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四)定期向行长和上级行报告本行及所辖行执行方针、政策、法规、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五)定期向行长和上级行反映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法规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六)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以及所辖行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协调本行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总稽核具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参加业务决策性会议及有关会议;
(二)审定本行稽核工作计划,审批稽核工作文件;
(三)监督本行有关部门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指定本行派出稽核组组长,审查批准稽核组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签发稽核结论和复议决定;
(五)直接向上级行或总行反映本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总稽核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金融法规制度;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政策法规为准绳,如实反映稽核发现的问题;
(三)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第八条 总稽核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修改、补充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4号《关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地域管辖的请示》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专利权人长城公司一直自己实施“等离子体加速器法离子镀膜装置”专利技术。1993年12月,长城公司发现遵化设备厂向北京齿轮厂销售了其专利权的产品等离子体镀膜机,认为该销售行为已构成了侵权,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遵化设备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我们研究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两种专利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销售行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