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57:22  浏览:9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47 号)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家庭装饰装修房屋自愿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五条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市城区白蚁防治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和对各县(市)白蚁防治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国土、物价、监察、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白蚁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并持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项目设计方案,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内。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白蚁防治合同中应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保证期限、定期回访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

第十条 正在施工或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未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的,白蚁防治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签订白蚁预防补充合同,并进行白蚁预防补救处理。
第十一条 已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投入使用的单位房屋建筑,在白蚁预防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装饰、装修或修缮时,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对装饰、装修或修缮部分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后,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出具白蚁预防处理报告。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应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查验白蚁防治预防处理报告;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白蚁防治资料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处理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确保防治效果。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发现房屋发生蚁害的,应当及时向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并委托、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的白蚁防治药物。药物要有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药物进出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健全施工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防治工程都要进行定期回访复查,并登记造册,建档备查。
第十九 条白蚁防治实行有偿服务。白蚁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应严格按
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白蚁防治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5号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在有偿使用的情况下,科研开发单位与委托单位(主持项目的部门)之间是合同关系。
当事人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账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经研究决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国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查处的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由收款国库或银行盖章后退税务稽查部门寄纳税人做完税凭证。
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二、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除本级和上级预算收入仍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即省级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也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其他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以此类推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总局通知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入库,其中查补的省级及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
三、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稽查部门直接组织入库后,其收入的开票、对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等计会统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四、请各地税务、国库、财政部门共同协商落实“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事宜,并加强对开设的专户及收入解库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
以上通知,请各地抓紧布置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