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府函 〔2006〕35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阿坝州委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阿委发〔2006〕1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发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由州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条 在阿坝州财政局设立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工业区建设,加快构筑环境更加优越、条件更加良好的工业经济发展平台。引导产业集聚,提高经济要素资源利用率。
(二)扶优扶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节能环保型高载能工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产品加工业,促进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促进发展。通过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对工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扩大州级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县域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规范管理。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运作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筹集拨付符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不开工建设的,不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企业:
(一)项目主体为阿坝州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在阿坝州缴税的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补助还须符合企业已建成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
(二)农畜产品加工项目;
(三)旅游产品加工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含节能)项目;
(五)经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对阿坝州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两年内搬迁的企业,其老厂区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八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申请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九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贷款合同确定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计算。贴息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确需高于50%项目由阿坝政府州人民政府批准。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每单笔无偿补助的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条 在一个年度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五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七条支持范围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
(二)环保、消防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州工业布局要求,且新建高载能及工业加工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农畜产品加工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产品加工项目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及设备投资比例达60% 以上的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
(四)项目应竣工投产;
(五)为扶持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对项目支持条件可降低门槛。
第六章 申报、审查和下达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资金支持的企业,按以下列程序申报。
(一)阿坝青藏高原牦牛经济园区、阿坝州工业经济园区的工业企业可直接向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申报。
(二)除以上两个园区外的工业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经商局、财政局申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
第十三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负责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阿坝州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积极推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十五条 阿坝州经济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安排意见报阿坝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按阿坝州人民政府批准贴息或补助项目,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并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阿坝州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贷款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阿坝州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收集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使用绩效和企业会计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运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二)挪用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已享受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非正常原因除外);
(四)已享受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上缴税金等)连续徘徊甚至下降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投产情况相关报表、材料的。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或挤占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享受各种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停止实施的,不仅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两年内还将取消其财政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影响该企业所在县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计划的安排。
第二十条 建立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追踪问效制度。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济委员会组织派员对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阿坝州工业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运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切实提高我市出租车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行为,提升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我局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制订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
该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适应城市文明建设需要,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是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和使用《服务资格证》。
第四条 《服务资格证》设正证和副证。正证为8*14cm过塑硬卡,正面有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二寸数码彩色打印照片、驾驶员姓名、服务单位名称、车号、编号及有效期等内容;副证为IC卡,记录经营行为与服务质量。《服务资格证》式样由杭州市出租车管理处统一制作。
第五条 《服务资格证》管理,包括《服务资格证》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核发、登记,持证人员的复训、审验、档案管理和违章处理。
第六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服务规范、专业常识和安全防范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名,参加服务资格业务培训和考核。《服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一)具有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非杭州市、区、县(市)常住户籍的须持有杭州市、区、县(市)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持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二)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杭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DIC卡,以及杭州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八条 经业务考核合格者可以在三年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服务资格证》。申请时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聘用协议。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为驾驶员整体办理《服务资格证》的,应当在办证的相关表格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并委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申领《服务资格证》不得超过三张。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营运时,必须携带并规范使用《服务资格证》正证和副证。《服务资格证》正证应当正面朝向乘客,放在副驾驶室前方专用支架上,并主动接受乘客监督。专用支架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服务资格证》实行证、车、单位对号管理。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服务资格证》上指定的服务单位和车辆参加营运和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资格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变造或伪造。
第十四条 《服务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业务复训或者考核,并持原《服务资格证》及经复训考试合格的证明,在《服务资格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变更《服务资格证》内容,换证或补证的,应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服务资格证》遗失的,还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由本人申请补办;换聘的,还须提交新的聘用协议。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档案,不得聘请无服务资格证人员和已解聘待岗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第十七条 取得《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因辞职、解聘或其他原因待岗的,应当将《服务资格证》正证交回经营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重新聘用后,凭副证及新单位的聘用协议办理新的《服务资格证》正证。待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应申请参加业务培训,成绩合格者可凭原副证及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协议办理《服务资格证》正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服务资格证》内容变更或损坏的,须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实行IC卡记点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服务资格证》无效。
(一) 有效期超出核定年限的;
(二) 虚假变造证件内容的;
(三) 伪造、模仿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注销《服务资格证》。
(一)超过有效期90日未换证的;
(二)确认违章后,超过规定期限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资格证》的;
(四)持证人死亡的;
(五)持证人因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刑事拘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具备从业资格的;
(六)一个考核年度累计扣分两次达20分以上的;
(七)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八)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九)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吊《服务资格证》。
(一) 侮辱、殴打乘客或运管人员,情节恶劣的;
(二) 在一年内严重违章经营受到暂扣营运证或一千元以上的罚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被注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属于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七)项情形的,可重新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属于第二十一条(五)、(六)、(九)项情形和被吊销《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服务资格证》 。
第二十四条 杭州市、区、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的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