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关键期限国债发行计划和第一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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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关键期限国债发行计划和第一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公布2011年关键期限国债发行计划和第一季度国债发行计划的通知
财办库[2010]379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公布2011年关键期限国债发行计划和第一季度国债发行计划。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届时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2011年关键期限国债发行日期表
期限(年)
招标日期
付息方式
1
1月12日
按年付息
3月23日
5月4日
7月13日
9月14日
3
3月9日
按年付息
4月20日
6月8日
9月7日
12月7日
5
2月16日
按年付息
4月13日
6月1日
8月3日
10月19日
7
1月26日
按年付息
3月2日
5月11日
7月6日
8月24日
10月12日
11月23日
10
1月19日
按半年付息
3月16日
5月18日
6月15日
7月20日
8月17日
9月21日
11月16日
12月14日
注:关键期限国债招标日期均为周三。
附件2:
2011年第一季度国债发行日期表
品 种
月份
招标日期
期限(年)
付息方式
记
账
式
国
债
1月
1月12日
1
按年付息
1月19日
10
按半年付息
1月26日
7
按年付息
2月
2月16日
5
按年付息
2月23日
30
按半年付息
3月
3月2日
7
按年付息
3月9日
3
按年付息
3月16日
10
按半年付息
3月23日
1
按年付息
储蓄国债
(凭证式)
3月
1
到期一次性
还本付息
3
5
注:记账式国债招标日期均为周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税函发[1995]501号
1995-09-08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建议对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教外港[1995]39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孺子牛金球奖”是为了奖励内地长期从事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兢兢业业,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对此项奖励的评选,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严格的评选办法。为了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概率、强度的评价和工程建设场地受地震影响的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均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构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建设场地位于火山潜在喷发危险地区的重大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要做火山地震灾害预测工作。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须列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第九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严格按许可证级别及其规定的范围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没有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级别和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构无效。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须持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许可证书,并经我省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资格验证,办理登记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和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提供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报省地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建设和建设单位使用。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评审完毕。省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在评审通过之日起15日内批复。
特殊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省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从事地震、计划、建设、地矿等方面工作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位于同一地震小区设防单元、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相同的同类性质的邻近工程,建设和设计单位可参照相邻场地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构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须事先报省地震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取得省地震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做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构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州)以上地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