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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6:13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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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省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具有商品属性的矿产品、盐等国有资源,具体范围如下:
(一)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产品原矿,指纳税人自用和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铁矿石、锰矿石、硌矿石、铜矿石、铅锌矿、铝土矿、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贡矿、稀土矿

5、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具体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
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及省政府确定的沙(各种沙料、河沙、山沙、黄沙、火山渣等)、石(各种砂岩石料,卵石、条石、石榴子石、砚台石、玄武石、煤矸石、砂岩、页岩等)、普通粘土(包括铸型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红土、黄土、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粘土等)、芒硝、矿泉水。
(二)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1.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2.液体盐,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俗称卤水。
第四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税额明细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及省政府等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课税数量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以销售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产品,以收购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纳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四)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六条 资源税税额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其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七条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时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八条 资源税纳税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跨省开采的矿山或油(气)田(独立矿山或独立油田、气田、联合企业)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如独立矿山、独立油田或联合企业),按照采掘地各矿井的实际销售量(或
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向开采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人代扣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资源税减免除《条例。和国务院规定项目外,纳税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减税、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转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源税扣缴
(一)资源税扣缴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使用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开采另星分散、征管成本高的应税产品,经县(市)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指定收购单位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发给证书。盐税由盐的生产者缴纳后,个别地方有困难的,可指定盐的运销或
收购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盐的资源税。
(二)资源税扣缴人适用税额。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代扣资源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扣缴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数量×单位税额。
纳税人自己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同时又对外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人应建立“收购应税矿产品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或个人)名称、产品品名、数量、收购单位、税额等。由于纳税人在仓储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划分自采和外购应税矿产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自用数量+外销数量)×单位税额。
即外购部分计入纳税总量计算资源税。
(四)扣缴义务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必须查检并收取供货方的纳税证明书据以抵扣应扣税额。纳税证明书由地方税额、纳税日期等内容,经征收机关负责人、专管员签字盖章,并附缴款书复印件有效。具体式样,暂由各县(市)局自行设计。
(五)代扣代征手续费支付标准为:
1.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扣缴人,税务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专项用于支
付扣缴人的手续费。
2.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缴税款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7号及国税计函发[1995]023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源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必须依照《条例》、《细则》及《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纳税人应扣未扣的资源税,由扣缴
义务人承担。
第十二条 资源税其他事项及逾期纳税、偷税、抗税处理,以及行政复议等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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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发〔2005〕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以下简称“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山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三项经费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市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实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三项经费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三项经费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三项经费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三项经费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核实企业投入资金情况。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指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项目审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三项经费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核定。
  第十四条市科技三项经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应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和重点支持项目。
  第四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对不同类型的营利性项目可分别采用小额资助和大额资助等两种形式:
  (一)对综合评定为引导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小额资助。研发经费总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经费总额50%的资助;研发经费总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档累进制计算,即研发经费总额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50%资助,超过1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20%给予资助。小额资助最高限额10万元。
  (二)综合评定为重点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大额资助,资助最低限额10万元。研发经费总额超过50万元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20%的资助。
  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立项后一次性给予资助额;资助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批准立项后给付50%的资助额,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付剩余50%的资助额。
  第十七条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特别安排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市科技三项经费以科技计划项目书的形式进行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投标项目的申请将另行发布指南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市科技三项经费,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申请,并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及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条对拟支持的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单位及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审批和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立项资助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列示项目资助额,及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资额及已确定的资助比例结算资助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多给付的资金予以收回等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对收回多给付资金事宜拒不配合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完成单位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拨款,对分期支持的项目,待上一期按合同进度完成通过验收后方能安排下一期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必须与市科技三项经费一起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合同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市科技三项经费,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核销。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三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的市科技三项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可同时拥有两个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的在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市财政资助,依法追回项目的市财政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三)项目经费未能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检查、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三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三项经费,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国单一来源采购监督机制存在三大缺陷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10月25日 09:17

  单一来源采购?Single-sourceProcurement?,是指采购人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符合法律所限定的条件下,经过国家指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一定的程序可以直接向特定的供应商采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22条、第51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采购方法。从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39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基本上也是移植了《示范法》所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法,但只规范货物和服务方面的采购。

  根据财政部的统计,2004年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规模为122.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5.7%。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没有任何竞争,只能同惟一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活动处于一对一的状态。因此,在这种采购方式的交易过程中,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所以,国际上凡是通过这种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都规定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不例外,其前提条件是:货物或服务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是出于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虽然法律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单一来源采购仍然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们从北京市政府采购微软产品案件的分析,可以发现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主要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位。

  采购的公示信息缺乏透明度。根据《示范法》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一个审批机关批准后,并在指定的官方媒体上公布周知和提供充分评议机会之后,方能进行。实践中,我国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很少披露或者仅仅披露一小部分内容,而相关的主管机关也很少实施有效监督。例如,2004年11月1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公告:微软产品代理商北京晨拓联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场地成交价2925万元独揽“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BKHT2004160?分包项目,取得了授权北京市政府未来三年内免费使用其所有软件产品的协议。从11月17日的公告内容来看,没有非常具体的产品价格信息、也没有提到采购微软产品的数量等必备的公示内容。“微软产品”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的“意外”胜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我们避开这一案件的“国货”争论,仅仅从信息披露范围和渠道来看,都有悖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行政规章。

  前述案件在众多的谴责声中,2004年11月27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其内容为: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套件、信息安全等正版软件供应商(BKHT2004160),首次公告日期为2004年11月17日,更正日期为2004年11月27日,更正理由是应采购人要求,取消“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供应商”的分包项目。这意味着微软正式出局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尽管如此,同样存在着一个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即采购人为什么更正和取消?没有阐述详细的合法理由。

  行政审批程序缺乏监督。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例如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招标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我们从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对社会公众的公开声明中可知,本案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获得合法批准的。那么,这种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从国内各大软件供应商、各著名的技术专家、以及科技部官员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微软产品”不是本次采购项目惟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法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不存在法定适用条件的情况下,采购人所选择的采购方式更不应该获得政府采购主管机关的行政许可。笔者认为,财政部门对于采购方式的审批权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违法行使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但遗憾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

  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由于采购公示信息中没有具体的价格,根据专家们分析,依照北京市2001年政府采购的数量估算,微软此次的场地协议价格相当于每套办公软件在2300元左右,操作系统每套的价格应该在700元左右。而共创开源办公软件V1.0价格是每套228元,金山软件的WPSOffice2005是每套150元,红旗中文两仟的办公平台RedOffice办公软件V2.0标准版是每套338元,均远远低于微软办公套件的价格。由此看来,采购人与供应商没有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规范,没有在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显然构成了违法。对于采购人违法商定价格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我们查遍《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这一节的所有条款,均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条款。同样的道理,由于采购主体所采取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情形,在没有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情形下,采购主体违反义务性行为规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同样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寻找不到任何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是说,尽管法律规定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之一,但如果没有考虑法定情形而任意进行确定采购方式,也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不透明是普遍现象,采购信息公示存在着监督机制的严重缺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只要经过财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而不管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不论是采购主体还是主管的财政机关,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政府采购法》亟须在法律责任的章节里明确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才能使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得到大家的自觉遵守。(23)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