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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28:26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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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应贯彻国家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
第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级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制定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科协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开展工作和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科协或学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协,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 省及州、市、地科协由所属科技团体和下一级科协组成;县科协由所属科技团体和基层科普组织组成。
县级以上科协是所属科技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普协会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科协在城乡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和普及科学技术的基层组织,上级科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科协应加强组织建设,促进所属科技团体、基层科普组织的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协的变更或撤销,须经该科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成立,应先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变更或撤销,须由该科技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科协应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把科教兴黔的事业作为根本任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科协应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项目攻关活动,为发展科技和经济服务。
第十三条 科协应加强所属科技团体工作,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推进学科发展。
科协可依法开展境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十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普及现代科学技术。
第十五条 科协应建立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组织和扶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脱贫致富。
第十七条 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科协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科协应协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技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培养后备科技人才。
第二十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向全社会宣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向社会举荐人才。
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工作,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科协可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科协通过自身活动和在有关机构中的代表,以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和论证、咨询意见等方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协应发挥所属科技团体学术优势,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和学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议。
第二十三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发明项目;帮助科技工作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研项目及所需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科协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处理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科协可以提供支持和帮助。
科协可以对科技工作者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科协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推荐人民陪审员、鉴定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
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开发、技术培训等活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科技人员参加科协及从事有关科技活动应予支持。
科协的兼职人员和所属科技团体的专职、兼职人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各项待遇,在科协或科技团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入其个人考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技培训中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科普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支持其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兴办科技实体。
科协可以帮助有实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活动筹集资金。
第三十条 科协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拨款,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应为科协或学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场所。
其它经费来源是:
(一)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三)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和有偿咨询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科协经费应主要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协可设立综合奖和单项奖,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专职、兼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着科学旗号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二)盗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强行干扰科协内部事务的;
(五)贪污或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
(六)侵占或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财产的。



19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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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  为大力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国家
经贸委组织编制了《“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
要》作为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
有关省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讨论,并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现印发
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一、引言

  “八五”以来,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技术水平大
幅度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所增强,特别是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有
所提高,“产学研”联合工作健康发展,一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和成套装备的
开发有所突破,促进了我国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为我国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技术创
新工作的思想观念、运行机制、配套措施,特别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生产
技术和装备水平产品市场竞争力等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不协
调,极大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为了指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
长点,加速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促使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了《技术创新工程》,并
配套编制发布《“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二、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工作
措施  技术创新工作是落实中央提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工作内容,
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工作措施等见国家经贸委《
技术创新工程》方案(略)。

  三、“九五”时期全国技术发展的重点
  以现有产品、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和综合集成为基础,突出新产品和新技
术的首次商业化应用,在有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较长远的产品和技术储备。优
先发展能够实现市场化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发展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
行业改变技术面貌、能够形成产业化或改造传统产业、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可大幅度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产品、技术和装备,集中突破共性、基础性技术
以及基础工业、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和成套装
备。

  (一)能源工业

  1、煤炭工业

  发展高产高效大型综采设备、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与装备、煤巷
锚杆支护成套技术与装备、高产高效矿井大能力运输系统、大型露天矿工艺装备
等采掘关键技术和装备及相关的配套装备。开发防灾、减灾全面改善煤矿安全状
况的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发先进高效煤炭洗选成套设备、浅层煤层气勘探开发和
利用技术及装备,进一步完善煤层地下气化技术和装备。推广地质小构造勘探、
“三小”光爆锚喷岩巷掘进作业线、反井钻机、综合防灭火技术、选煤技术、型
煤技术等新技术。

  2、电力工业

  进一步提高30万千瓦、60万千瓦机组燃烧无烟煤锅炉关键设备产品
质量。继续开发1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单机50万千瓦混流式、3
万千瓦级贯流式等大型水力发电机组关键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500千伏交
流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产品质量。开发500千伏交流紧凑型超高压输电线路
及大型供电网自动化系统等电网关键技术和装备。发展60万千瓦空冷机组、6
0万千瓦超临界机组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展500千伏直流输变电关键技术研究。

  3、石油天然气工业

  开发浅海、沙漠石油开采技术与装备。开发高分辨率遥测地震仪、大吨
位可控震源和非爆炸性震源等物探装备。发展深井钻井、采油装备及先进的油气
集输工业和高效节能设备。开发多相混输技术与装备。开发小井眼钻井技术装备。
开发聚合物驱,气驱、气举三次采油技术装备。开发电磁波加热油层等稠油、超
稠油热采技术与装备。推广数字测井技术。

  (二)交通运输业

  1、铁路

  发展25吨轴重机车和低动力作用的大型四轴货车的货运重载,京广、
京沪、京哈三大干线客货运提速,通信及信号,运输安全及保障等技术与装备。

  2、公路

  发展高等级公路修筑及特大桥梁的关键技术、新材料及装备,干线公路
养护技术与装备。开发公路运输网络系统关键技术及运输装备。建立并推广路面
施工质量检测系统。

  3、水运及港口

  发展筑港、航道整治、水上交通安全技术、港口工艺系统自动控制技术
及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散装货物大型装卸设备。

  4、船舶

  发展高效焊接、预舾装及单元组装、精度造船、高效除锈及特种涂装等
技术。开发浅吃水肥大型运煤船,超大型、高速、高性能的专用船,内河高速客
船。开发计算机辅助造船、造机集成系统,壳、舾、涂一体化区域性造船方法,
模块化造船方法以及与现代造船模式相适应的船舶区域综合设计技术。开发船舶
船桥系统、船舶自动化系统和设备、低速柴油机曲轴等主要船用设备。

  (三)原材料工业

  1、钢铁工业

  发展高效炼铁工艺,开发推广精料、喷煤和长寿高炉技术。
  以发展连铸为中心,开发铁水预处理,转炉和电炉顶底复吹,超高功率
交、直流电炉,炉外精炼技术与装备。发展电炉—精炼—连铸—连轧短流程技术。
开展薄板坯连铸连轧设备的消化吸收。发展高效连铸、新型连铸、异型坯连铸、
连铸坯热送热装和直轧技术。
  开发铁道、电力、汽车、船舶、石油等行业用钢新品种。
  开发露天矿高效开采技术,高效选矿综合技术与设备,推广过程自动化、
管理自动化和交流调速技术。推广高温余热利用、炉窑综合节能、溅渣护炉及环
保技术。

  2、有色金属工业

  开发氧化铝节能降耗技术。发展电解铝大容量电解槽及自控技术;推广
铝工业综合节能技术及装备。
  发展铜、镍、铅、锌选矿,富氧冶炼、湿法冶炼新工艺和与之配套的控
制技术及装备,推广采、选、冶节能高效技术和设备。
  开发我国优势资源金属的冶炼和加工新工艺,发展其高纯产品和在高技
术领域的应用。
  开发高质量有色金属材料,提高半导体材料的加工检测技术。发展电子
工业用高质稀有贵金属材料。发展稀土材料,新型高效能源材料和新型功能材料
等。

  3、建材工业

  发展新型窑外分解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废烟气余热利用技术。发展先
进粉磨技术及装备,开发特种、优质水泥品种。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电子技术,
改造中小型水泥企业。
  完善并发展浮法玻璃工艺技术,开发玻璃产品品种及深加工技术。开发
富氧燃烧和全氧燃烧技术、优质耐火材料和隔热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积极推广
原料专业化生产技术、全线自控技术。
  开发卫生陶瓷的新型成型、节能烧成技术及设备,建筑陶瓷三次烧成技
术及设备。推广卫生陶瓷组合浇注及低压快排水成型技术。
  开发新型轻质高强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及生产技术。开
发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技术。推广烧结空心砖、建筑石膏制品、混凝土
砌块、加气混凝土等新型房屋建筑材料。
  开发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钢、复合材料、精细陶瓷等无机非金属新型
建材制品。发展非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技术、装备和配套材料。

  4、化学工业

  化肥,发展合成氨、尿素新技术,中氮肥改造技术,大型料浆法磷氨及
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生产优质氯化钾技术。
  石油化工,发展国产原油的深度加工、轻质化技术和高硫含量原油的加
工技术。开发和完善乙烯裂解炉、乙烯“三机”技术及装备。
  基本化工原料,发展羰基合成醋酸及衍生物工业生产技术。开发万吨级
苯酐生产技术及低压合成甲醇技术。
  发展五大塑性树脂等合成材料,发展经济规模生产的聚乙烯、聚丙烯、
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和ABS五大通用热塑性树脂和合纤聚酯、腈纶及合纤单体
的技术和装备。利用已有的聚合物开发专用材料。
  开发聚碳酸酯、尼龙-11、尼龙-6等工程塑料。
  发展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等农药新品种。发展石油化工、化肥、化工等
行业生产所需的新型高效催化剂。
  发展精细化学品、橡胶加工及制生物化工技术及装备。

  (四)机械、电子及通信工业

  1、机械工业

  提高基础件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发展农用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工
程机械、建筑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的设计和生产技术。
  发展以轿车制造技术为中心的汽车规模生产技术及工艺装备,提高关键
零部件的设计、生产水平,增强汽车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提高汽车工艺装备的
成套能力。
  开发超精加工技术、精密铸造技术、精密热塑性成形技术、机械构件冷
温精密成形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激光加工技术及装备,发展经济型表面功能覆
层技术与装备,清洁生产技术,陶瓷、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高性能机械工程材
料及应用技
术。
  发展国产数控技术,以加工中心、数控机床为主要产品,提高国产数控
系统、伺服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可靠性。发展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提高焊接、装
配、搬运、喷漆等工业机器人的技术水平。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机械制造柔性自
动化技术。推广和应用先进、成熟的电子技术改造传统的机械产品及装备。
  发展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及装备。开发氟里昂替
代技术、工业及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燃煤烟气处理技术、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成
套装备。发展生态农业装备及关键技术。推广企业综合节能、节材技术。

  2、电子工业

  发展计算机及软件技术。开发网络技术、计算机仿真技术、大容量存储
器、智能接口和服务器技术及产品。突破中文开放式计算机系统技术。发展多媒
体技术、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及产品。开发具有自主版权的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
应用软件。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重大应用系统。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工程技术、
控制技术、管理技术。
  发展数字化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开发数字压缩技术、数字编解码
技术、高速调制与解调技术。发展单边带广播技术、数字广播、接收及音响技术、
高密度数据存储技术及产品。
  发展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大生产技术以及微细加工工艺设备、专用材料
生产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版权的专用集成电路产品。发展新型激光器、高清晰度
大屏幕平板显示器、大尺寸液晶屏、高分辨率显像(示)管等光电子器件及材料
的工业化生产技术。
  发展电子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的设计技术、大生产技术及其应用技术。
发展各种类型的数字化、智能化仪器仪表技术及产品。
  发展模糊控制技术及其应用技术。发展先进的电子产品基础共性制造技
术。
  开发以空中管制系统为主的交通管制技术与装备。

  3、通信工业

  发展新型数字程控交换技术与装备。发展先进智能网技术、综合业务数
字网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生产技术。
  发展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和数字无线环路系统设计技术和配套产品的生产
技术。
  发展以同步数字系列传输技术和数字交叉连接设备为主的大容量光纤通
信网络技术及设备生产技术。
  发展邮件处理自动化技术及关键设备。

  (五)轻纺工业

  1、轻工业

  生物技术,采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和常规诱变育种相结合的方法选育
工艺性能优良的高产菌种。采用重组DNA等现代育种手段构建耐特殊环境和专
一性强的工程菌。采用酶工程和发酵工程的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洗涤剂、制革、
饲料用酶制剂系列产品。开发食品加工、保鲜、保藏和增进食品风味的新型酶制
剂及食品添加剂。
  模具设计、加工技术,开发塑料制品模具的CAD/CAE/CAM、CAPP系统,
并实用化、产业化,提高大型、精密注塑模具及精密异型挤出模具的设计制造水
平。
  工程化食品关键技术,发展新型挤压机,发展高纤维、高蛋白、低脂肪、
谷物、肉类等原料的挤压加工工艺技术,膜分离技术在食品质构重组中的应用技
术。进行香料、色素、营养素微胶囊包壁材料的优选、配比及胶囊化方法、干燥
方式等的研究。发展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无菌包装技术、冷杀菌技术、微波技
术等现代食品加工技术。
  造纸,发展木材高得率、高白度的化学机械浆及应用技术。各种非木材
纤维原料的备料、净化技术和设备。少污染和无污染制浆、漂白技术。
  日用陶瓷,继续发展陶瓷原料精制技术。发展等静压、干压和高压注浆
成型工艺的关键配套技术,功能陶瓷和结构陶瓷。推广二次烧成工艺,开发快速
烧成技术。
  家用电器,发展智能化、节能型家电新产品,发展模糊控制技术、变频
技术。开发家用电器中的各种传感器关键部件。

  2、纺织业

  发展服装的设计技术。发展化纤原料及化纤品种,开发化纤高、新、特
和仿生、仿真功能性纤维。发展超有光、超细旦、复合、异收缩等化纤新产品。
完善各种长丝、短纤维生产技术。
  印染后整理技术,开发各种差别化、功能性合纤及混纺、交织产品的前
处理、染色和风格整理加工工艺技术及配套助剂。开发棉型纺织品的防缩、免烫、
超柔软
等各种功能性整理工艺技术。发展适合纤维素纤维的生物酶加工技术及整理
工艺。开发真丝重磅织物的练、染工艺。推广真丝织物精细印花技术。
  采用电子技术等新兴技术,提高纺织机械机电一体化水平和可靠性。开
发和推广纺织专用CAD、CAM技术。发展过程自动化纺织加工技术及设备,
大型化、自动化和连续化化纤技术装备。推广清梳联合机、自动络筒机和用电子
技术改造的经济型无梭织机。开发和推广化纤仿真纺织品和麻产品新型印染后整
理设备。

 (六)医药工业

  1、化学医药

  发展药物创新技术和新型高效医药产品。重点是医治心、脑血管疾病,
恶性肿瘤,病毒性疾病,老年病,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病和特种疑难病等疾病
的药物。
  推进现代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和产品的改造,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医药新
品种。重点是基因工程药物,酶工程,细胞工程产品。
  开发制剂新处方、新剂型和制剂生产新工艺。重点是控释、缓释制剂,
固体分散剂,微囊剂,复方制剂,重要制剂辅料,药物包装技术和材料。
  开发手性药物技术,酶促催化反应和药物生产专用技术和重要设备。

  2、中成药

  发展密封式连续粉碎、筛分、混合机组;灌组式逆流提取和强制循环等
高效低耗的提取工艺;喷雾干燥、一步制粒、冷冻干燥技术。
  发展中药剂型和新型中成药饮片。
  开发中医急症、老年病用药。

  3、医疗器械

  发展临床急需的常规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常规生理信息记录和监护设
备,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新型光电医疗设备及中、小型B型超声诊断仪的更新
换代。
  开发各类新型医用材料及制品。医用级高分子材料、金属及合金材料、
陶瓷及生物材料。用于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诊断及治疗
的各类医用导管、附件,活性人工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举措;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举措建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主办的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三)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报备事项,办理矿山、尾矿库行政许可有关审查申报工作,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关报备工作;

  (七)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监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定、决定等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二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五)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投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负责做好尾矿库建设项目(技改)的核准(或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的尾矿库;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六)组织行业协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校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指导教育部门业务指导的各类院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督促落实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的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负责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并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二)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承担由各级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三合一”场所治理工作日常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四)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

  (七)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二)负责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安全工作;

  (三)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和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费用;

  (二)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三)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有关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四)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把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提请政府取缔、关闭无证勘查、开采的矿点,依法查处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职责: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有关工作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组织、综合、指导、督促交通系统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道路、水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及其以下公路的建设、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道路运输、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等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有关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对车辆维修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督促指导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四)按照职责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维修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路部门职责:

(一)负责国、省级公路养护、维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修建过程中的公路安全畅通,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建设;

(二)按照职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及公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公路事故隐患;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海事(运管、港航)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检查、监督内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审核转报码头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及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督管理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等有关人员适任资格考试、评估、发证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相关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

(六)负责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无线电台(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航空通讯频率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设施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产品经营标识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文化与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特别是职业中毒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四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二)负责所属国有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对弃库、闭库环境安全责任的落实;

  (三)负责选矿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安全的违法选矿行为;

  (四)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体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承担体育航空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导管理全市城乡有关用地规划,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布局,逐步形成危险货物生产、贮存等专门区域,推动有关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提高产业安全用地。

(二)负责审批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使用功能,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规划设计方案;纠正违反规划设计危及安全的建筑工程。

(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规划验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四十八条 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职责:

(一)负责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渔政安全管理和渔业码头安全监督,依法对畜牧业、渔业生产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二)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登记工作;

  (四)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水上自救互救,开展渔业船舶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和进出口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人员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资质资格认定;

  (三)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气瓶、罐车充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十一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三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供销部门职责:

  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等工作,履行安全管理、监督和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负责烟花爆竹(自营部分)等特殊商品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特殊商品安全。

  第五十五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五十六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第五十七条 通讯运营单位职责:

中国电信南平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平分公司做好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工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五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部门职责:

  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十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

  (一)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武夷山市政府履行我市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落实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较大以上、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十二条 南平市保险行业协会职责:

  (一)负责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执行福建保监局托管的有关安全工作,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六十三条 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二)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以发电为主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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