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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4:36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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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中国国务院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致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的换文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总理阁下,
总理先生:
  我谨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并在此载明缔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如缔约双方均成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参加国时,双方将举行谈判,以便就可诉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争端的种类及诉诸方式达成一项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采取换文形式,并作出协定的组成部分。
  如蒙复函确认贵国政府同意本函内容,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签字)
                      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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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民政部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公示公告


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今年5月,国家减灾委员会、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推荐工作。经各地民政部门推荐、实地抽查、专家考核和部内审核等程序,拟对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等875个社区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现予公示(名单附后)。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社区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向民政部救灾司反映:以单位名义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的须署真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真实、具体,以便查证核实。

公示时间:11月22日-11月28日

联系电话:(010)58123144 58123145

传真电话:(010)58123140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四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

北京市

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民安社区

东城区安定门街道分司厅社区

东城区东四街道豆瓣社区

东城区景山街道皇城根北街社区

东城区天坛街道金鱼池西区社区

东城区龙潭街道华城社区

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富莱茵社区

西城区月坛街道三里河一区社区居委会

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四北头条社区

朝阳区小关街道办事处惠新北里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南北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柳芳北里社区

朝阳区奥运村地区办事处科学园社区

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三四条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中里社区

朝阳区香河园街道办事处西坝河西里社区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彩虹城社区

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四方景园社区

丰台区和义街道和义西里第三社区

丰台区丰台街道新兴家园社区

丰台区新村街道明春苑社区

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莲花池社区

丰台区云岗街道云西路社区

石景山区鲁谷社区事务中心六合园南社区

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四季园社区

石景山区老山街道翠谷玉景苑社区

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北辛安南北岔社区

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南里社区

海淀区学院路街道东王庄社区居委会

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莲花小区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向阳社区居委会

门头沟区龙泉镇水闸西路社区居委会

通州区马驹桥镇西马各庄社区

通州区潞城镇紫荆雅园社区

通州区梨园镇翠屏北里社区

顺义区双丰街道办事处马坡花园第二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胜利街道建新北区第一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光明街道裕龙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

顺义区石园街道石园北区第三社区居委会

顺义区马坡地区办事处石家营村

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月苑居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清源街道滨河北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黄村镇长丰园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亦庄镇贵园东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林校路街道兴政西里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旧宫镇红星楼社区居委会

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西里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泉河街道富乐北里社区

平谷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西社区居委会

怀柔区龙山街道丽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平谷区兴谷街道园丁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云秀花园社区

密云县果园街道果园新里北区社区居委会

密云县鼓楼街道北源里社区

延庆县永宁镇吴坊营村

天津市

和平区劝业场街兆丰路社区

和平区新兴街土山花园社区

和平区体育馆街文化里社区

和平区南市街庆有西里社区

和平区劝业场街滨西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滨河新苑社区

河东区上杭路街金湾社区

河东区东新街远翠西里社区

河东区富民路街天琴里社区

河西区友谊路街谊景村社区

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笛里社区

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民航大学居委会

北辰区集贤里街泰来东里社区

武清区杨村街平安里社区

宝坻区海滨街道石幢北社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安社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元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路街道办事处桥南街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玉成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苑东街道办事处裕新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五十四所社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世纪花园社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裕东街道东文社区

石家庄市正定县城区街道解放街社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汉桥街南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南新村社区

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街街道办事处蒙古营社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九天庙社区

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市场街社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北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街道办事处铁新里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街道办事处燕山一社区

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河涧里社区

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街道祥富里社区

唐山市路南区学院南路街道办事处双新二社区

廊坊市广阳区吉兴社区

廊坊市安次区馨语社区

保定市南市区永华路街道办事处铁路社区

安国市药香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西大街办事处凤凰社区

邢台市桥东区南长街办事处中北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街道办事处四处社区

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中华北社区

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办事处窦庄社区

邯郸市邯山区罗城头街道办事处罗三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化林办事处建西二社区

邯郸市复兴区铁路大院社区

山西省

太原市杏花岭区杏花岭街道办事处省军区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街道办事处建北北社区

太原市杏花岭区职工新街街道办事处迎春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庙前街道办事处海边街社区

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道办事处双塔寺街三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小井峪街道办事处西矿街社区

长治市郊区故县街道办事处漳村矿社区

晋城市城区西街办事处西大街社区

晋中市榆次区安宁街道办事处顺驰社区

介休市西南街道办事处光明社区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阿尔丁1#社区

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

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华苑社区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新顺社区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新原社区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西环社区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新村社区

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洮昌街道北海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东油馨村社区

沈阳市皇姑区新乐街道北陵社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民主街道老街社区

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三隆社区

朝阳市龙城区新华街道柳城社区

北票市南山管理区盛达社区材料

阜新市海州区新兴街道兴盛社区

阜新市新邱区中兴街道中兴社区

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道枫情水岸社区

开原市新城街道城南社区

抚顺市望花创业园区古城社区

本溪市平山区南地街道办事处广山社区

本溪市南芬区南芬街道办事处郭家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长征街道东方路社区

辽阳市宏伟区工农街道荟萃湖社区

鞍山市铁西区永乐街道永丰社区

鞍山市立山区立山街道万平社区

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街道办事处昆源社区

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振安社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亿达社区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街道迎春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古城甲区社区

大连市金州新区区马桥子街道红梅社区

大连市普湾新区丰荣街道鑫和社区

庄河市兴达街道小河东社区

营口市站前区跃进街道振华社区

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街道建新社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道双河社区

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欣荣社区

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齐社区

锦州市古塔区南街街道星汇园社区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街道腾飞社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滨河社区

吉林省

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南昌社区

长春市宽城区长盛社区

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上海城社区

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白鹤社区

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松滨社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南山社区

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道民强社区

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道学苑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平台子社区

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东山社区

延吉市北山街道丹华社区

图们市新华街道新平社区

和龙市文化街道文盛社区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道里区正阳河街道河松社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卢家街道宣庆社区

哈尔滨市道外区胜利办事处升平社区

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街道红旗社区

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乡红新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街道办事处锦湖社区

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龙镇丰林村社区

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远东社区

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移动社区

黑河市嫩江县前进镇繁荣村社区

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街道登峰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五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东湖第四社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世纪家园社区

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新欣社区

铁力市宏伟社区

伊春市嘉荫县朝阳镇佛山社区

鹤岗市工农区解放办成龙社区

佳木斯市郊区佳西街道办事处富强社区

富锦市南岗社区

佳木斯市汤原县建设社区

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街道办事处朝阳社区

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繁荣社区

双鸭山市宝清县亨利社区

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道湖滨社区

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三合村社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社区

牡丹江市东宁县光明社区

肇东市西园区办事处松辽社区

绥化市庆安县勤劳镇曙光社区

大兴安岭地区长虹社区

上海市

黄浦区南京东路社区

卢湾区瑞金二路社区

卢湾区五里桥社区

徐汇区徐家汇社区

长宁区新华社区

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社区

长宁区天山社区

静安区静安寺社区

普陀区长风社区

普陀区曹杨街道桂杨园社区

普陀区长寿街道普雄社区

虹口区凉城新村社区

虹口区广中路街道金属新村社区

杨浦区控江社区

杨浦区殷行街道工农三村第二居民区社区

杨浦区大桥街道广杭社区

闵行区虹桥镇井亭社区

宝山区罗泾镇宝虹家园社区

宝山区庙行馨康苑社区

嘉定区真新社区

嘉定区嘉中社区

浦东新区浦兴路社区

浦东新区惠南镇桥北村社区

金山区石化街道辰凯花苑社区

金山区山阳镇金豪社区

松江区永丰社区

松江区泗泾镇润江小区社区

青浦区盈浦街道解放社区

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社区

奉贤区南桥镇曙光第一社区

崇明县新海镇长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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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5月25日,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实施《高等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
(一)《高等教育法》是继我国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之后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深入学习《高等教育法》,加强社会宣传,不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高等教育在科教兴国战略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在贯彻实施《教育法》的基础上,实施《高等教育法》,认真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所提出的任务,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依法治教,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六条的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不断满足国家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
(四)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积极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严格执行设置标准,依法加强管理的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深化改革,努力建立和完善面向21世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等专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运行机制,推动教育与生产的结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多种模式,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需要和条件,积极进行改革试点,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历和非学历高等职业教育,使更多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一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够接受各种形式的高等职业教育。
(六)在充分利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卫星电视教育网的基础上,利用国家其他已有的信息和通信资源,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采用网络、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现代远程教育的水平。
要大力发展从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大学后继续教育,制定发展规划,以知识更新、拓展和深化为主要内容,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标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三、依法治教,全面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七)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分类指导,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各类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八)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要依法切实落实党委和校长的具体职责与分工。党委和校长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要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内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各类高等学校要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逐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保证高等学校健康高效地发展。
(九)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核定所主管的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管理意见》中“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的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本校情况和专业特点提出招生附加条件,自主决定系科招生比例,提出面向省级行政区域招生数,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本专科招生来源计划。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招生自主权。
经国家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数额内,自行确定招生面向的地域或行业系统,自主决定各专业的招生人数,提出招生附加条件。
(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已下放专科专业和部分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研究,尽快组织修订现行的有关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依法落实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权。
(十一)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并从学科专业实际和社会需要出发,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课时和学分,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考试和开展其他教学活动。
(十二)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高等学校应重视并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要围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为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国家经济发展新的生长点服务。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库”、“人才库”的优势,为各级政府部门决策和实践提供理论依据。要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协作的运行机制,真正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不断提高高等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
(十三)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包括缔结校际交流协议、互换人员(包括留学人员、讲学人员等)、科研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合作办学、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学术活动、学术考察等。
(十四)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和调整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在国家规定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限额内,自主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内,自主确定人员配备和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并可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依据教学、科研等任务需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
(十五)依照1997年财政部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学校总收支情况后,可自主安排学校预算;对于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加快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步伐
(十六)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七条的规定,积极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管理体制改革是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改革方针,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争取到下世纪初基本形成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新体制。要通过改革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和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十七)要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并会同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已出台的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到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用好经费,提高使用效益。
(十八)加大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高考科目和考试内容,加强对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核。要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招生并轨已取得的成果,加快研究并推进研究生教育实行收费制度的改革。要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到国家迫切需要人才的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建立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学校和各地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在高等学校中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通过金融、保险、捐助、勤工助学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等多种形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要依法保证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内地高等学校要采取措施积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十九)高等学校要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要依法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调整内部管理机构,合理设置教学、科学研究组织机构,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要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完善有效激励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培养和稳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要加速进行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进行试点,组建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高等学校后勤生活服务集团,从事学生公寓物业管理以及校内后勤生活服务。
五、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二十)《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持久地对广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和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审美和心理健康教育,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高等学校要增强质量意识,将教学改革作为各项改革的核心,大力加强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努力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各类专门人才。
(二十一)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七条的规定,大力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要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适应21世纪社会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优化课程结构,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逐步形成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为一体,富有时代特征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教育思想观念、教学体系和教学运行机制。
(二十二)要按照《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逐步建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和机制。通过评估试点,不断完善有关评估指标体系,引导高等学校根据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改革、建设和发展。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评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制定有关评估的具体办法,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
六、规范管理,加强教育执法与监督,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依法规范。今后,凡使用“大学”名称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不规范使用“大学”名称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规范。
(二十四)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今后申请设立高等学校者,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在《高等教育法》施行前设立的高等学校,未制定章程的,其章程补报备案工作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规定逐步进行。
(二十五)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待国务院制定有关规定后,将尽快实施“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二十六)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和“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的规定,从1999年起不再批准中等专业学校招收专科生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本科生。《高等教育法》实施前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的在中等专业学校设置的高职班和小学教师专科班,2000年停止招生;经批准在高等专科学校设置的本科班,从1999年起招生人数将逐步减少,2001年停止招生。
(二十七)国务院正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制定有关教师职务的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聘任,应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按照相应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条件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实施办法执行。教育职员制度通过试点,逐步实施。
(二十八)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实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认真协助做好对地方现行高等教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与《高等教育法》相抵触的内容,要按照法定程序尽快修改或由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二十九)为落实《高等教育法》有关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开展教育执法监督检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在解决教育纠纷,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建立重大教育违法案件的报告制度。